燃气安全不容忽视,安全生产时刻认真。今年以来,攸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持续开展燃气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确保做到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抓好安全警示教育,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执法案例。日前,披露4起城镇燃气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5日,接群众举报桃水镇有人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县住建局执法人员联合桃水镇派出所、城建办在桃水镇湾田村刘某家中检查发现现场存有YSP-15型液化气钢瓶27个,其中重瓶8个(有效钢瓶5个,报废钢瓶3个),空瓶19个,YSP-50型液化气钢瓶空瓶1个。
法律依据: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处罚情况:
2024年4月24日已移送县城管局立案查处。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6日,县住建局执法人员在对石羊塘镇燃气用户进行随企安全检查中发现,百海燃气有限公司送气工符某将气配送到罗家桥罗某家中时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未及时告知用户更换减压阀和橡胶管、不得用铁丝加固橡胶管(应使用卡箍),且不得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煤炭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处罚情况:
2024年4月10日已移送县城管局立案查处。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4日,县住建局执法人员在对攸县商业路刘某家中进行随企安全检查中发现,百纳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送气工罗某将气配送到刘某家中时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存在入户安检做假嫌疑,安检记录与用气环境不一致,用气地址不一致,上传设施图片与现场设施不一致。
法律依据: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处罚情况:
2024年5月6日已移送县城管局立案查处。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9日,县住建局执法人员在对攸县安东加气站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该站加气员陈某在加气过程中未对加气车辆进行充装前、后安全检查并记录。
法律依据: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处罚情况:
2024年5月6日已移送县城管局立案查处。
责编:皮宇
来源:攸县融媒体中心